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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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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具体如下: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2、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延期提供证据;3、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接纳;5、法庭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不能在这两个时间提供证据,还可申请延期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六条 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2种观点: 下列事实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具体如下:1、书证证据可为证明资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以及罚款通知单等;2、物证证据,例如在商品制作中参杂的不合格原料样本等;3、视听证据可以是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制品以及电脑中的数据等;4、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写在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的;5、鉴定的结论和勘验,现场笔录都是作为证据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提交证据的方式如下:1、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2、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3、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准许,可以延期提供;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使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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