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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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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终止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 行政许可 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1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准入和 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三方交易平台 三、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四、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 网络安全 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五、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六、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 隐私权 与 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七、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第三方交易平台 八、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九、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十、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准入和 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三方交易平台 三、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四、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 网络安全 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五、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六、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 隐私权 与 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七、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第三方交易平台 八、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九、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十、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1种观点: 昨日,在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论坛上,商务部正式发布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不过,专家建议,冷静期的设置不仅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也要考虑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特性。  商务部信息化司李晋奇解释,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购物后有一段时间思考、犹豫期,若认为下单太冲动了可以无理由退货。这样可以减少冲动性购物的几率,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同时树立平台经营者的品牌形象。需要指出的是,《规范》提出的这项制度是推荐性的,并非强制要求。相关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冷静期,根据商品的特性不同,这一制度并不适用于冷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商品。  不过,电子商务专家赵廷超认为,冷静期最好设在下单之前,网站可以用多种方式在下单前反复提醒消费者是否真要购买。一旦下单,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形成了交易行为。消费者如果下单后要冷静一段时间,商家的拣货、配货、发货等程序都不得不暂停等待,会给商家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目前,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有淘宝、拍拍等单纯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京东商城、当当网、麦考林等大型B2C也已开放平台,吸引商家入驻。B2C企业搭建的第三方平台已有自身的诚信度,有自己产品的企业可以快速打开网上销售渠道。凡客诚品旗下V+平台总裁钟恺欣指出。  此外,为保证大额网购交易安全,《规范》还鼓励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不过,据记者了解,高于5万元的大笔交易一般出现在钻石销售网站和主营奢侈品的网上商城,但很少有交易平台要求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同时,《规范》还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将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在货物退换方面,《规范》明确,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准入和 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三方交易平台 三、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四、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 网络安全 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五、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六、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 隐私权 与 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七、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第三方交易平台 八、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九、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十、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准入和 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三方交易平台 三、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四、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 网络安全 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五、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六、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 隐私权 与 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七、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第三方交易平台 八、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九、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十、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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