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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措施中的“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证制”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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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进口配额四种实施方式的差别如下:1、全球配额。即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按进口商品的申请先后批给一定的额度,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全球配额并不限定进口的国别或地区,故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往往相互争夺配额。邻近的国家或地区依其优越地理因素,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为了减少这种情况所带来的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附加税或罚款;3、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用的关税配额就属此类;4、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例如,1974年12月,澳大利亚曾规定对除男衬衫、睡衣以外的各种服装,凡是超过配额的部分加征175%的进口附加税。法律依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货物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对一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 附加税 或罚款后才能进口的制度。货物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 其主要有两种方式: (1)绝对进口配额,即进口商品达到预定限额后不准继续进口; (2)关税配额,即对进口商品绝对数额不加,只规定一个执行普通关税税率的限额,对超过其限额而进口的商品征收较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罚款。法律客观:《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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