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且仅在本公历年度内有效(跨年度的无效,即使没超过6个月)。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企业应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国为加强对外贸易管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需由进口商向进口国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的一种制度。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的数量措施,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是各国管制贸易特别是进口贸易的常用做法。法律依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1.在本协议中,进口许可的定义是,用于实施要求作为向进口成员方关境进口的先决条件而向有关行政机构提交(非关锐用途所要求的)申请或其他文件的进口许可的行政性程序。2.各成员方应如本协议所解释的那样,确保用于实施进口许可的行政性程序,符合1994年贸总协定各项规定,包括其附件和议定书在内,以便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发展目的和财政及贸易需要的同时,防止因那些程序的不适当运作而可能出现的贸易扭曲。3.进口许可程序的各项规则在适用上应是不偏不倚的,并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加以实施。4.(1)与包括提出申请的个人、企业和机构的资格,要与之接洽的行政机构以及受许可规定约束的产品清单在内的申请书呈交程序有关的法规和所有资料,应在通报给第4条所规定的进口许可委员会(本协议中称“委员会”)的原始资料中,以使各方和贸易商能够熟悉的方式予以公布。在可行时,此种公布应在该规定生效之日前21天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迟于生效之日。进口许可规则中或受进口许可约束的产品清单中的任何例外,减损或改变也均应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时期予以公布。这些公告的副本也应送交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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