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根据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四条 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条 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进行外事活动。第七条 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由秘书长领导。第 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九条 各部设一人,副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发、国办类的文件不属于行规,不是正式立法;令是行规,一般为某某条例;国发有效力,一般为决定、命令之类,相当于(不是)行规;国办类的文件不属于行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多是一些通知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根据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四条 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条 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进行外事活动。第七条 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由秘书长领导。第 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九条 各部设一人,副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根据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四条 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条 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进行外事活动。第七条 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由秘书长领导。第 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九条 各部设一人,副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法律依据:《中国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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