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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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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单据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危险标志、有无泄漏、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门提出,由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十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机关报告。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机关备案。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机关备案。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法律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批准。[6]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门提出,由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批准。

第1种观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法律,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履行《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系指《公约》中列明的可用于制造、加工******、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原料和化学配剂。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 外经贸部 )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其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进出口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二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同制造、贩卖或贩运毒品严重的国家(地区)进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贸易实行严格管理,严禁进出口企业同制造、贩卖或贩运毒品严重、敏感国家(地区)的不法企业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贸易。 第六条国家对重点监控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核定企业经营。重点监控的商品目录及核定的企业名单经国家禁毒委员会批准后,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七条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 进出口企业 )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检查 (一)凡经审批允许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按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应于每季结束后0日内将上季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销售及使用情况,或出口及出运情况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管理的企业。 (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督促进出口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检查进出口企业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并在上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上报的情况和检查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 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的进出口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检查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并在上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情况和检查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 (三)外经贸部对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管理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外商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按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97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进出口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须按本规定申请。 (一)管理的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进出口企业或隶属管理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管理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一条进出口企业在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管理的企业申请时,以及管理的企业向外经贸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加盖进出口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管理的企业转报外经贸部,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管理的企业留存。

第2种观点: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商务部于9月2日发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规定,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先申请、再许可、最后发放许可证 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经营者报送书面材料;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各项书面材料如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等。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文件原件。 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后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对进出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 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而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商务部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 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部门的同意。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关于外商企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同样实行先申请、再许可、最后发放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

第3种观点: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对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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